时间:2024-12-09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统计局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制定于1983年,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这次是时隔十五年之后的第三次修改,是新时期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作为统计法律体系的核心支柱,统计法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础前提。此次修改统计法,适应新时代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法律制度规范补短板强弱项,为实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此次修改统计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了防治统计造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加强统计监督,党中央先后印发多部重要文件,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此次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党在统计工作领域的领导地位;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完善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统计监督体系,明确统计监督内容,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做好纪法衔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等决策部署,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及时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突出问题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坚持问题导向是提高立法针对性、有效性的关键。统计法实施四十年来,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绝,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对统计数据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此次修改统计法,聚焦突出问题,明确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范围;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为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提供更有刚性、更有力度的制度措施。
三、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坚持系统观念是实现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此次修改统计法,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系统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数据支撑。积极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等作出制度规定,努力提升统计工作效能水平,进一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