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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时间:2016-01-15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统计局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1 

11 

12 

2 

21 

22 

23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