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忻州市委“三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全市干部专业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忻人社发〔2018〕16号)的有关要求,市统计局制定了《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测评。
附件:1.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评实施办法
2.忻州市市直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评报名表
3.忻州市市直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表
4.忻州市市直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评信息采集表
忻州市统计局
2018年7月26日
附件1
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全市干部专业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提高全市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履职尽责能力,客观评价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对象
(一)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从事专、兼职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评的干部年龄为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日期以文件印发之日为准),超出该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测评,只进行培训。
二、测评内容
测评以《山西省统计系统干部职工通用能力标准》和《山西省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标准》(晋统字〔2017〕59号)设定的能力标准为依据。
三、测评主体
(一)市统计局负责市直单位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评工作的协调、指导,确定考试模式,建立试题库,提供有关参考资料信息。
(二)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从事统计专业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培训、测试由市统计局统一安排,集中组织实施;专业能力评价由各单位按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四、测评方法
测评分为测试和评价。测试采取闭卷测试的方式,评价采取单位组织专业能力评价的方式。
(一)测试试卷由市统计局负责命题,在召开部门会议时培训并进行书面测试,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同时在市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tjj.sxxz.gov.cn/)“时政要闻”——“通知公告”栏目下设立“专业能力测评专栏”,建立考试题库,提供参考资料及测评所需各类表样。
(二)专业能力评价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成立的专业能力评价小组进行评价。评价小组由单位相关负责人、人事和纪检等工作人员组成,依据《山西省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标准》(晋统字〔2017〕59号)所列内容,采取领导评鉴、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打分评价,通过填写《忻州市市直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表》完成,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
五、测评成绩
(一)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由两部分构成,其中测试成绩占60%、专业能力评价占40%。
(二)测评成绩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依据测试成绩、专业能力评价得分的各自权重由市统计局进行测评成绩汇总,确定等次。评价结果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30%。
六、测评程序
(一)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测评工作在市统计局统计专业能力测评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开展。
(二)组织培训。市直各部门应于2018年8月6日前将本单位参加统计从业人员能力测评的人员名单(附件2)纸质版、电子版报市统计局办公室。市统计局将择时集中组织参评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组织测试。培训结束后,市统计局集中组织参评人员进行专业能力闭卷测试。
(四)实施评价。参加测评人员所在部门认真做好专业能力评价工作,实行量化评价(附件3)。
(五)汇总测评结果。市直各部门汇总本部门机关及所属单位统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评价结果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纸质版、电子版报市统计局办公室(附件4)。市统计局负责对省直各部门报送的统计专业能力评价所得分数和测试成绩按照权重汇总,确定等次,并将测评结果反馈市直各部门。
对于第一次测评未能达到合格等次的人员,将适时组织补测。
(六)测评总结报告。市统计局对测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七、测评结果的使用
(一)测评结果合格以上者,作为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统计从业人员上岗和任职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专业能力测评激励与约束并重,测评合格的准予上岗;测评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所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业能力测评的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统计从业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统计专业能力测评不合格。
八、参考用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统计业务知识》(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
4.《党的十九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
5.《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
6.《统计公文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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