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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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实施后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其下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抵触;
(二)遵循权责一致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遵循精简效能原则,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四)体现改革精神,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计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评估论证、起草部门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起草与审核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共同起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下属机构起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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